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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担保未到期债务清偿放弃债权_经济纠纷

特殊性范围:管理人可追回的债务人财产。 续 表 2. 可由法院撤销的债务人财产行为 ①受理破产前1年内的无偿转让;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;为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。 提供担保;未到期债务清偿;放弃债权。 1 财产行为 6个月内已有资不抵债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情形,仍对个别债权人 ②受理破产前6个月内 清偿。注意:但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。 的财产行为 2无效的债务人财产行为隐匿、转移财产,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。 股东未履行的出资: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 3 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,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。 4 董监高非正当收入和侵占财产。 须从债务人财产中扣除的范围 1. 财产权利人取回权 1 3人所有财产 债务人占有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,权利人可以取回。 受理破产申请时,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债务人发运,债务人未 出卖人在途 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,出卖人可以取回在途标的物。 2 标的物 但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,请求交付标的物。 2. 合法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,可以主张抵销。 不合法抵销 1 债务人的债务人是在破产受理后,取得3人对债务人的债权。 债权人已知破产申请或不能清偿,仍对债务人负担债务。 2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破产申请或不能清偿,仍对债务人取得债权。 3 前述2、3如有法律规定或在1年前发生者除外。 行使取回权,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、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。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,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。 2、取回权 1.肯定可以取回: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,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。1般 取回权 2.否定不得取回: 3.否定之否定可以取回: 债务人重整期间,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 但是,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 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,不符合双方事先约 违反约定,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、毁 定条件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 损、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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