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殊性范围:管理人可追回的债务人财产。 续 表
2.
可由法院撤销的债务人财产行为
①受理破产前1年内的无偿转让;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;为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。
提供担保;未到期债务清偿;放弃债权。
1 财产行为 6个月内已有资不抵债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情形,仍对个别债权人
②受理破产前6个月内
清偿。注意:但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。
的财产行为
2无效的债务人财产行为隐匿、转移财产,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。
股东未履行的出资: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
3 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,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。
4 董监高非正当收入和侵占财产。
须从债务人财产中扣除的范围
1. 财产权利人取回权
1 3人所有财产 债务人占有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,权利人可以取回。
受理破产申请时,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债务人发运,债务人未
出卖人在途
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,出卖人可以取回在途标的物。
2
标的物 但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,请求交付标的物。
2. 合法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,可以主张抵销。
不合法抵销
1 债务人的债务人是在破产受理后,取得3人对债务人的债权。
债权人已知破产申请或不能清偿,仍对债务人负担债务。
2
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破产申请或不能清偿,仍对债务人取得债权。
3
前述2、3如有法律规定或在1年前发生者除外。
行使取回权,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、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。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,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。
2、取回权
1.肯定可以取回:
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,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。1般
取回权 2.否定不得取回: 3.否定之否定可以取回:
债务人重整期间,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 但是,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
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,不符合双方事先约 违反约定,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、毁
定条件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 损、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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