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法
5程序
重整程序
发动 营业保护 重整计划
特别规定 通过
初始重整 受理后破产 担保物权-新借款 分组表决 组通过法院查
批准
申请 宣告前 限制
1强行批准
债务人 1债务人 取回权--权利限制
限制
1债权人 -出资人
1注册资本
1/10
重整期间的财产管理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,为重整期间。 1.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。
2管理人负责及债务人参与的管理。
重整期间营业保护 1.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。
2.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,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。
3.取回权受到限制。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。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。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。
4.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。
5.债务人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3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。但是,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。
重整程序的提前终止 1.继续重整存在重大障碍: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,缺乏挽救的可能性
2债务人有欺诈、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;
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。
2.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。
重整计划 1.重整计划的制定: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,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。
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,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。
2.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: 1分组表决。有担保债权组、职工债权组、税收债权组、普通债权组。涉及出资人权益的,应设出资人组表决。
2每组都通过,重整计划通过。
3每1组内,出席会议的同1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,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/3以上的,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。
3.重整计划的批准: 1法院对通过的重整计划的审查批准。
2强行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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